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技术规则

2023-07-11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各项技术工作规范有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人社部函﹝2025﹞16号)(以下简称大赛通知),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作目标

按照大赛通知要求,做好技术工作,确保大赛公平、公正、安全。

第二条 办赛原则

(一)绿色安全

秉持绿色、环保、节俭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利用效率,推动赛事可持续发展。将安全理念贯穿场馆搭建、竞赛实施、服务保障全过程,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确保赛事安全平稳有序。

(二)公平公正

参照世界技能大赛标准和我国实际,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制定技术规则等文件,加强全过程监督,确保竞赛活动公开、过程公正、结果公平。

(三)开放共享

坚持开放办赛,将竞赛与交流研讨、技能展演等活动深度融合,推动各行业、各地区广泛开展技能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扩大赛事影响力,构建融合融通、资源共享的社会环境。

(四)智慧高效

构建智慧、集约、高效的竞赛运营体系,创新优化竞赛组织模式,增强比赛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搭建“多元协同、数智赋能”信息平台,实现精准快速指挥运转,共创智能高效的竞赛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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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组委会技术工作组

组委会技术工作组负责组织制定竞赛技术工作方案,编制技术规则,对竞赛各环节技术工作提出规范要求;提出裁判长及裁判长助理人选;组织编制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和命题;指导协调执委会组织实施技术工作对接、赛前培训、技术赛务保障;指导协调执委会或根据职责参与处理竞赛过程中出现的技术工作问题。

组委会监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仲裁委),负责赛事组织实施监督、争议仲裁和违规处理。

组委会聘请思想道德素质高、有意愿、有精力且熟悉竞赛工作的技术及管理专家加入技术工作组和监督仲裁委,参与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技术支持和督导及仲裁等工作。

第四条 执委会

河南省人民政府牵头成立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执委会(以下简称执委会),负责具体落实赛事各项工作,组织编制竞赛手册和各项目赛务手册等。执委会办公室赛务技术部(以下简称执委会赛务技术部)承担大赛各项技术工作具体落实与实施;负责大赛各项目技术保障及赛务保障等工作;负责对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进行统筹管理;组织技术工作对接、赛前培训;组织落实各项目所需场地及设施设备等;在组委会技术工作组指导下,运用国家职业技能竞赛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竞赛报名和成绩录入工作,提供系统使用环境;及时妥善处理赛场突发情况等。

竞赛结果需要进行第三方检测评判的项目,执委会可委托具备相应检测项目资格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成立检测组,使用符合竞赛技术要求的设备,按照评判标准检测并出具独立检测报告,或采取各方认可的其他公平公正方法完成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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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相关人员

第五条 裁判人员

包括各项目裁判组全体成员。

(一)基本条件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

2.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服从组织安排,自愿承担大赛执裁工作,时间上有保证;严守竞赛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执裁,不徇私情;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具备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

3.具备良好的本专业(职业)理论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技能水平。

4.了解掌握职业技能竞赛政策、工作规则和裁判方法,能准确、熟练运用。技能类竞赛项目优先考虑具有全国技能大赛、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全国专项职业技能竞赛执裁经历者。专业技术类竞赛项目优先考虑具有工程技术类比赛工作经历者。

5.在往届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记录的裁判人员不得参与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裁判工作。

(二)产生

1.裁判长建议人选由组委会技术工作组统一组织产生。

2.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选择部分项目设置裁判长助理(每个项目1名),裁判长助理建议人选由技术工作组按照相关程序组织产生。

3.裁判长及裁判长助理名单由组委会秘书处审核公布。

4.裁判员由各参赛代表团按参加的项目,每个项目推荐1人。

(三)工作职责

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期间,裁判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裁判长。做好相应沟通协调,落实竞赛各项技术工作;按时、认真组织完成本项目技术工作文件编制;带头坚持并维护竞赛公平公正及安全,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有影响竞赛公平公正的言行;组织做好本项目赛前培训及技术交流;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公平公正,组织做好本项目评判和相关技术工作;组织本项目开展技术点评和技术总结。

2.裁判长助理。协助裁判长做好本项目各项技术工作。在裁判长无法履行职责时,承担裁判长职责。

3.裁判员。参加赛前培训和技术讨论,并及时将相关内容告知所在参赛代表团;按照裁判长工作安排,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四)工作要求

1.裁判长及裁判长助理。裁判长及裁判长助理不得组织或参与影响大赛公平公正的评审、培训、竞赛、咨询等活动;本人或直系亲属(本人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控股、参股企业成为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技术支持单位的,不得担任裁判长或裁判长助理;不得利用裁判长及裁判长助理头衔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不得利用职权影响大赛公平公正,本人直系亲属及其他利益关联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大赛公平公正的活动;不得在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各相关技术工作环节中弄虚作假、行贿受贿;不得滥用举报权利,诬告诽谤他人。

2.裁判员。坚守岗位,严格遵守执裁时间安排,保证执裁工作正常进行;公平公正执裁,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在各相关技术工作环节中弄虚作假、行贿受贿;不得滥用举报权利,诬告诽谤他人。

(五)管理

按照组委会要求,执委会具体负责对裁判人员的日常管理:

1.赛前培训。在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前期准备期间,执委会赛务技术部受理各项目(含设备设施供应单位)的培训申请,在组委会技术工作组指导下,组织各项目对裁判人员公平公正开展培训,培训应包括大赛期间风险防范相关内容。未经批准不参加赛前培训的不得参加执裁工作。培训结束后,执委会赛务技术部将培训情况汇总、整理后报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备案。

2.评估。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结束后,在组委会指导下,执委会组织工作人员、裁判员、场地经理等人员通过线上方式,实名对裁判长及裁判长助理工作进行评估。评估人员均需填写《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裁判长及裁判长助理工作评估表》(附件1)。该评估表应提交组委会技术工作组,作为对裁判长及裁判长助理工作评估的参考依据。

同时,在组委会指导下,执委会组织裁判长及裁判长助理根据本项目裁判员赛前及比赛期间工作表现,通过线上方式分别对裁判员进行评估,填写《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裁判员工作评估表》(附件2)提交组委会技术工作组,为后续职业技能竞赛专家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第六条 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

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包括场地经理、场地经理助理、联络员及其他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

(一)场地经理、场地经理助理

执委会为各竞赛项目设场地经理、场地经理助理各1名。

1.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本项目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设施设备操作规范。具有本项目(专业)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具有积极配合裁判长落实本项目技术要求的服务意识。具有本项目竞赛工作经验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职责。场地经理负责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落实竞赛设施设备、工具、材料,参与场地规划并进行布置,参与本项目赛务手册编制,配合裁判长做好技术工作文件编制、赛前准备和现场技术保障等工作。

场地经理助理根据场地经理工作安排,负责协助场地经理开展相关工作。

3.要求。场地经理及场地经理助理应本着廉洁、诚信的原则履行职责,确保大赛公平公正。在竞赛期间,场地经理及场地经理助理应全程在竞赛区域值守。场地经理须严格落实本项目裁判长提出的技术工作要求。

(二)联络员

执委会为各竞赛项目设联络员1名。联络员需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有赛事管理经验的人员优先。在裁判员报名完成后协助裁判长及时开展本项目技术研讨、培训,并做好点名、记录等工作,交由执委会存档备查。

(三)其他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

包括由执委会为各项目配备的技术负责人、录分员(每项目2—3名)及赛务保障人员。具体职责按照本规则规定和大赛统一要求,在执委会相关部门领导下做好相应竞赛保障工作。

(四)管理

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的遴选、培训及工作评估,由执委会赛务技术部制定相应办法并具体实施管理。

第七条 领队

各参赛代表团安排1名本地区人社部门(行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竞赛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本参赛代表团领队,负责组织本参赛代表团各参赛项目裁判员参与执裁工作;组织参赛选手按照相关要求参赛;维护竞赛纪律和秩序;承担本参赛代表团的安全责任(各参赛项目有竞赛操作安全规程的规定除外)并落实卫生健康等工作要求;代表本参赛代表团按照程序反映竞赛期间的相关问题,维护本参赛代表团的正当权益。领队可配备领队助理2名(超过100个参赛项目可配3名),领队助理由本地区人社部门(行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竞赛工作相关人员担任,负责协助领队做好本参赛代表团日常服务保障工作。

第八条 签署《遵守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

为维护竞赛秩序和公平公正,相关人员应按照要求签署《遵守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以下简称《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附件3),凡未签署《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的,不得从事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相关工作。

(一)裁判人员

各项目裁判长、裁判长助理及裁判员确定后,由执委会分别组织各项目裁判人员签署《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

(二)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

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名单确定后,由执委会组织签署《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

(三)领队及参赛选手

各参赛代表团领队及参赛选手抵达赛场后,由执委会统一组织签署《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并据此规范自身行为。

各类人员签署的《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由执委会存档备查,并据此规范自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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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前期准备工作

第九条 技术工作对接

执委会在组委会指导下,围绕竞赛技术筹备工作至少进行2次集中技术工作对接。第一次集中技术工作对接应不晚于赛前3个月,组织各项目裁判长和场地经理等人员进行对接。第二次集中技术工作对接应在临赛前,组织裁判长及裁判长助理和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等进行对接。集中技术工作对接内容及要求如下:

第一次集中技术工作对接应以各竞赛项目技术标准为依据,研究设施设备等技术要求及场地布局安排,提出各项目基础设施设备、工具及参赛选手自带工具清单(不得指定设施设备品牌、型号或含有指向性、引导性信息);拟定竞赛技术工作计划安排;签署《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

临赛前集中技术工作对接应全面检查、落实竞赛前各项技术准备工作;解决前期准备工作出现的问题;最终确认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及各项组织及赛务保障工作具体安排。

每次开展集中技术工作对接时,各项目裁判长与对接方应填写《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技术工作对接单》(简称对接单)。执委会应根据对接单,督促各项目推进技术准备工作。相关培训工作可结合技术工作对接一并开展。

除集中技术工作对接外,执委会根据各项目需要,可采取线上、线下等形式,组织分项目技术工作对接,配合裁判长组织开展裁判员培训,并适时组织编制各项目赛务手册。

第十条 技术工作文件编制与公布

裁判长及裁判长助理会同场地经理,按照第一次集中技术工作对接确定的计划安排,在基本确定设施设备、场地等安排意向的基础上,组织拟定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经本项目裁判员充分讨论,修改完善。世赛选拔项目以本项目上届世界技能大赛技术标准或本届世界技能大赛最新技术标准为参照依据,确定竞赛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国赛精选项目中,技能类项目参照相应职业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及以上),专业技术类项目参照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中级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对暂无国家职业标准的国赛精选项目,可参照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相应等级以及承办地设施设备等条件,编制技术工作文件(样例见附件4)。

技术工作文件主要包括技术描述、试题及评判标准、竞赛细则、场地及设施设备等安排、安全健康规定等方面。具体内容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技术描述

包括本项目考核目的,参赛选手应掌握的理论知识,需具备的能力,需完成的基本工作任务描述,考核技术要点及竞赛所依据的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介绍等。

(二)试题及评判标准

1.试题。各项目不单独进行理论考试,可结合项目工作实际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其中,世赛选拔项目试题应在考核选手操作技能的同时,考察相关基础知识和综合能力。

各项目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以下方式之一公布试题。

(1)可提前公布试题和评判标准的项目。由裁判长根据工作对接情况,组织编制本项目竞赛试题。技术工作文件公布前,裁判长应组织裁判长助理和裁判员围绕命题思路、关键考核要点等进行讨论,对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解答,吸收合理的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赛前2天,裁判长可按照技术工作文件确定的试题调整流程和方法,对已公布的试题进行不超过30%的修改,并按本项目技术工作文件的具体规定公布最终试题。

(2)须对试题或评判标准等事项保密的项目。裁判长应编制命题思路及样题并提前公布;第一次集中技术工作对接完成后,组织裁判长助理和裁判员对命题思路、关键考核要点、设施设备等关键技术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解答;依据讨论结果,结合竞赛时间及场地、设施设备等情况,对命题思路及样题进行调整并与技术工作文件一并公布。裁判长依据技术工作文件的规定,按照保密工作要求命制试题,拟定试题公布程序并依据程序公布试题,确保竞赛公平公正。组委会及执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落实相应保密工作。凡赛前接触相关保密事项的涉密人员,须按本规则第十五条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裁判员要积极、认真参与技术准备、技术讨论等相关工作,及时了解技术信息,向裁判长提出意见建议。已公布技术工作文件中确定的内容(赛前30%修改及保密内容除外),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经执委会批准,由裁判长组织全体裁判员(不含裁判长及助理)表决,获得80%以上人员通过后,在修改文件上签字确认,并将签字原件1式2份分别报送执委会赛务技术部和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备案。

2.评判标准。世赛选拔项目评判方式分为测量(依据客观数据评判)和评价(依据主观判断评判)。裁判长根据本项目特点和竞赛工作实际,按照本项目技术工作文件所依据的竞赛技术标准及相关要求制定评判标准。

国赛精选项目评判方式及标准,可借鉴世赛选拔项目评判方法,按照本项目竞赛所依据的国家职业标准或竞赛标准,由裁判长具体组织确定,在技术工作文件中明确并公布。

为避免竞赛中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情况,可优先采取按模块权重、加试等方式确定选手排名顺序,具体处理方式应在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竞赛细则中确定并公布。

(三)竞赛细则

包括各项目的竞赛工作流程和要求,如竞赛全过程工作时长、比赛轮次安排、抽签方式、试题确定方式、裁判人员分工及评判标准与方式、参赛选手工具携带及检查、成绩录入统计、竞赛纪律(应明确对评判的工作纪律要求,防止恶意打分)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等。

(四)赛场及设施设备等安排

包括竞赛场地、工位安排布局图,竞赛设施设备、工具及原材料品种、数量、技术参数,配套设施要求,参赛选手自带工具清单等。

(五)安全健康规定

裁判长组织全体裁判人员和场地经理等,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大赛卫生健康须知,结合各项目技术特点和工作要求,编制竞赛操作安全规程、赛场安全健康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

确定品牌、型号的设施设备清单由执委会不晚于6月底前公布完毕。

技术工作文件经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审定,不晚于裁判员报名完成及确定品牌、型号的设施设备清单公布完毕后1个月公布。

技术工作文件及确定品牌、型号的设施设备清单均通过执委会线上平台等方式公布。

第十一条 国家职业技能竞赛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使用国家职业技能竞赛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报名和评分。组委会负责信息系统的功能完善。执委会按照当地的相关工作要求,负责协调落实信息系统落地部署的相关手续,原则上在不晚于裁判员开始报名前三周完成系统部署,同时,确保竞赛期间相应设备及网络环境满足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需要。

第十二条 参赛报名

各地区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组织参赛选手报名参赛。

各类人员在规定时间之前通过信息系统完成网上统一报名。各参赛代表团团长及副团长、裁判员、参赛选手、领队及助理、地方媒体记者(随团记者)及本团参赛模特(根据项目要求)由各参赛代表团统一组织报名;场地经理及助理由执委会统一组织报名;裁判长及助理、中央和部属媒体记者分别由组委会技术工作组、新闻宣传组统一组织报名。各参赛代表团综合联络员负责报名工作联络。通过信息系统统一下载打印《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报名汇总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送执委会汇总整理。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再受理网上报名。各参赛代表团所报参赛选手、裁判员在报名结束后原则上不得更换。执委会负责报名参赛人员信息的线上审核工作。

各参赛代表团在裁判员推荐工作中要从严把关,严格按照条件推荐优秀专业技术骨干作为裁判员人选。凡不符合推荐条件要求或所提供资格条件信息不真实的,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期间将不安排其从事裁判工作。各参赛代表团要对所推荐裁判员提出明确工作纪律要求,确保公平公正,并与其所在工作单位做好沟通协调,确保在时间、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参赛代表团要严格审核参赛选手报名信息,如发现错误,由本参赛代表团负责更正;如发现参赛选手信息不真实、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将取消其参赛资格。

第十三条 竞赛手册及赛务手册编制

执委会组织各项目裁判长会同场地经理参与编写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竞赛手册,并编写本项目赛务手册(包括日程安排、场地布局、行程线路指引、相关保障安排、竞赛纪律、卫生健康要求等内容),于临赛前发各参赛代表团并报组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 竞赛设施设备及场地安排

裁判长根据竞赛标准及命题思路,提出本项目设施设备及工具材料清单并明确参赛选手需自备和不可带入带出赛场工具、材料清单。

各项目及各工位应配备电子监控设备,在竞赛期间确保实现24小时无盲区录像录音,影像资料由执委会保存至少1年。

(一)赛场区域要求

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赛场划分为竞赛区域、互动区域、展示区域、服务保障区域和公共区域等。区域划分、工位间隔等应符合安全健康要求且方便公众参与互动及观摩。各区域设置明显标识。其中,竞赛区域为半开放区域,其它区域为开放区域。在各项目赛场区域门口显著位置,摆放本项目全体裁判人员和参赛选手的简介。

裁判长提出本项目竞赛场地区域布局要求,同时明确水、电、气、火、光、承重、健康、卫生、安全等特殊要求,商场地经理进行竞赛区域布局。竞赛区域一般可分为选手操作区和非操作区。选手操作区按照竞赛区域布局图安排相应比赛工位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非操作区可根据赛项要求、赛场条件和具体情况,设置工具材料间、准备间、裁判人员工作区、选手休息或等待区等并配备储物柜,提供符合要求的饮用水等服务。根据各项目具体情况,可在裁判人员工作区设立录分室或划定录分区。比赛期间,各项目竞赛区域按以下权限进入:

1.比赛期间,参赛选手按要求在操作区比赛,其它时间根据比赛安排在选手休息或等待区。

2.裁判长可进入本项目全部竞赛区域。裁判长助理根据裁判长安排进入相应区域。当值裁判员应在指定岗位执裁,不得进入本参赛代表团的选手操作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处理时,需经裁判长同意并由2名非利益相关方的裁判人员陪同进入。裁判员在没有具体执裁任务时,须在裁判人员工作区待命。

3.场地经理等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应在非操作区待命,如有需要按裁判长要求第一时间进入操作区处理问题。

4.录分员在录分室(录分区)从事相应工作,其他人员未经裁判长允许不得进入录分室(录分区)。

5.组委会技术工作组、监督仲裁委及执委会技术、赛务相关保障部工作人员、组委会批准的新闻媒体记者因工作需要,经裁判长允许可凭证件进入竞赛区域非操作区。

6.如参赛选手在比赛期间身体不适,各参赛代表团领队或领队助理经裁判长允许后可凭证件进入竞赛区域的非操作区处置。

7.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竞赛区域。

执委会为大赛设立中控室。组委会秘书处、技术工作组、监督仲裁委,执委会赛务技术部和负责配合组委会开展监督仲裁工作的人员及各项目裁判长,可根据工作需要进入中控室查看现场监控及录像。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中控室查看现场监控及录像。

(二)设施设备要求

执委会根据裁判长提供的设施设备技术要求和数量等落实竞赛设施设备。需通过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竞赛成绩的竞赛项目,应按检测专业要求设置专门检测场地,配备满足检测技术要求设备,并组织落实专业检测机构开展检测。

(三)参赛选手自带工具、材料等要求

以本规则第四章第十条中有关要求为准。

第十五条 保密工作要求

组委会技术工作组、执委会赛务技术部以及裁判人员等按照本规则中所提要求和工作职责做好相应保密工作。

(一)组委会技术工作组

负责提出保密工作要求,负责组委会技术工作组相关人员的保密工作管理。

(二)执委会赛务技术部

按照本规则要求,具体制定竞赛技术工作保密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全体赛务技术保障人员的保密工作管理。

(三)裁判长

负责本项目竞赛技术涉密事项管理和相关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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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临赛准备

(一)临赛前集中技术工作对接

按照第四章第九条技术工作对接的相关要求,执委会组织裁判长及裁判长助理于赛前3天进行集中技术工作对接,对场地设备等准备工作进行最终确认。

(二)临赛前技术沟通与培训

裁判长及裁判长助理会同场地经理等组织裁判员于赛前2天开展赛前技术沟通,介绍大赛及各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要求、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和工作纪律,检查赛场设施、设备、工具、材料准备情况等,明确裁判员分工,组织裁判员对需调整的试题进行讨论、投票或抽签,按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规定确定最终竞赛试题。

执委会于赛前2天组织全体参赛选手及其他需要培训的人员开展培训。

(三)检查参赛选手自带工具、材料

各项目裁判长组织裁判员和参赛选手于赛前2天及每天赛前按照本项目技术工作文件要求,对参赛选手自带的工具、材料等进行检查。明确禁止带入带出赛场的,一律不允许带入带出。

(四)参赛选手熟悉赛场

执委会会同裁判人员于赛前1天组织全体参赛选手按要求熟悉赛场及设备,确保每位参赛选手有同等性能的设备、工具及材料和同等充足的时间进行适应性操作。

(五)参赛选手抽签

竞赛开始前,各项目裁判长组织参赛选手抽签确定竞赛顺序和工位。

第十七条 竞赛实施

各项目的总竞赛时长应为9—20小时,分布在3天完成(含赛中评判,不含赛前准备和赛后技术点评时间)。具体安排在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及《赛务手册》中明确。

(一)检录及竞赛时间

各项目裁判人员、参赛选手、场地经理等,应按时到达赛场完成检录。各项目竞赛开始和结束时间,以该项目裁判长正式宣布为准。同时,在各项目竞赛区域显著位置安装比赛倒计时装置。

(二)场地与设施设备管理

每阶段(模块)竞赛结束需参赛选手离场的,裁判长会同场地经理组织裁判员对各工位的设施、设备、竞赛工件(成果)、工具、材料等检查无误后,统一安排参赛选手退场。需对相关设备进行初始化和参数还原的,裁判长会同场地经理组织裁判员进行处理,保证每场竞赛前所有设备、设施材料等处于相同的环境和状态。场地经理负责清场。下一阶段竞赛开始前,裁判长会同场地经理组织裁判员对各工位相关设施、设备等再次检查并确认无误。

(三)评判工作

各项目按以下安排开展评判工作。

1.评判参与人。裁判长及裁判长助理不参与具体评判。竞赛开始前,裁判长根据工作需要、本项目实际和前期培训情况,对裁判员进行工作分工并进行评判工作培训。竞赛过程中,裁判员按照分工,依据评判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评判工作。参赛选手个人信息不需加密的竞赛项目,裁判员按回避原则不对本参赛代表团参赛选手评判。竞赛工件(成果)需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项目,应由裁判长安排至少2名不同参赛代表团裁判员监督检测。

2.评判方式。采取测量方式评判的,由裁判员按照评判标准和裁判长安排评判。

采取评价方式评判的,由裁判长安排裁判员组成评判小组,每名裁判员按照“0—3”4个分数等级(0分为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1分为基本符合行业标准要求,2分为符合行业标准要求,3分为超出行业标准要求)评判,如任意2名裁判员之间的评判结果差距超出1个分数等级,则重新评判。

3.评判确认。各阶段(模块)评判结束后,裁判长组织裁判员核对本人本阶段(模块)评判成绩(含纸质评分表及系统录入后输出的成绩单)并签字确认,经签字确认并录入系统的成绩在录入当日锁定;在全部阶段(模块)竞赛结束后,由裁判长对总成绩签字确认并通过系统锁定。

4.问题修改。各阶段(模块)在核对过程中发现错误的,由裁判长安排立即修改:属于评分系统录入错误的,裁判长直接安排录分员在系统中修改;属于纸质评分表填写错误的,由当值裁判员和裁判长在纸质评分表修改处签字。经裁判长确认锁定后的评判成绩原则上不得修改,如发现确需修改的问题:属分数统计、计算错误的,裁判长及当值裁判员填写《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评判修改记录单》(以下简称《修改记录单》,附件5),向组委会技术工作组提出解锁修改申请,获批准后修改并将修改结果通报该项目全体裁判人员;如涉及评判标准修改的,裁判长需组织该项目全体裁判人员讨论通过后修改。凡解锁后修改评判结果的,均须由裁判长及修改人在《修改记录单》上签字。裁判长将《修改记录单》及修改的评分表一并报执委会赛务技术部。

5.材料保管。竞赛期间,所有纸质评分表(含做修改的评分表)均由裁判长负责保管。比赛结束后,裁判长统一报送执委会赛务技术部存档。

(四)成绩公布

在竞赛成绩确认后,各项目裁判长须组织全体裁判人员和参赛选手进行技术总结和点评。比赛结束后,组委会将各参赛代表团的成绩交各参赛代表团领队。

(五)应急处理

1.赛场突发问题处理。比赛期间,如在竞赛区域内出现设施设备故障、参赛选手伤病等突发问题,由裁判长组织处理,执委会提供相应支持保障;如在竞赛区域以外区域内出现各类突发事件,由执委会统一组织处理。参赛选手在竞赛期间受伤或生病的,应在处理同时告知其参赛代表团领队。

2.中断竞赛时间补偿。竞赛过程中,因参赛选手个人原因导致竞赛中断,中断时间计入参赛选手竞赛时间,不予补偿;非参赛选手个人原因造成的竞赛中断,中断时间不计入参赛选手竞赛时间,并予补足。竞赛中断的原因,由裁判长会同当值裁判员在参赛选手回避的情况下作出判断,并尽快告知参赛选手所在参赛代表团裁判员。参赛选手处理伤病中断比赛的,按个人原因导致比赛中断处理,无法继续参赛的,按已完成竞赛部分计算成绩。

3.裁判长无法履行职责问题的处理。在大赛期间,裁判长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设置有裁判长助理的项目,由该项目裁判长助理承担裁判长职责;未设置裁判长助理的项目或裁判长及裁判长助理均无法履职的项目,由技术工作组商组委会秘书处确定1名人员承担裁判长职责。如有因承担裁判长职责人员为裁判员而引发本项目裁判工作的变化,由承担裁判长职责的人员组织全体在场裁判员讨论确定并形成文字处理方案报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和监督仲裁委备案。如处理方案因意见不统一需表决的,按照项目内处理问题或争议的表决方式执行,表决结果应形成纸质材料并在所有参与表决人员签字后报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和监督仲裁委备案。

4.裁判长助理无法履行职责的,不再补设裁判长助理。

第十八条 技术点评

技术点评(总结)基本要点如下:

(一)竞赛目的、技术标准及评判工作

介绍竞赛模块组成、考核主要目的、命题的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及各模块之间比重。介绍评判的规则、流程、方法并进行案例分析。

(二)参赛选手竞赛情况分析

分析总体竞赛成绩及参赛选手的具体表现。通过对参赛选手竞赛结果(工件)比较分析,总结竞赛过程中的亮点及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赛后10个工作日内,各项目裁判长须汇总技术点评(总结)、竞赛整体运行情况、本项目裁判员执裁情况分析、各方对比赛的意见建议等,提交组委会技术工作组。

第十九条 安全健康

执委会和各参赛代表团应做好以下安全健康保障工作。

(一)人员安全健康要求

执委会应制定安全健康方面的应急工作预案并提出明确要求,全体参赛人员须遵守竞赛安全健康有关规定。同时,执委会和各参赛代表团要为全体参赛人员提供安全健康服务保障。

1.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各竞赛项目提出安全健康要求,并于临赛集中培训期间,由裁判长组织全体裁判员及参赛选手学习掌握。执委会编制《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参赛选手安全健康承诺书》(样例见附件6),并于赛前2天,组织各项目参赛选手签署。

2.执委会应在竞赛现场合理设置急救站,配备专业医务人员和设备,确保第一时间医疗应急应对。

3.执委会应确保所提供食品和饮料的安全,任何参赛选手和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携带食品和饮料进入竞赛区域。

4.各参赛代表团应根据项目特点为本参赛代表团裁判员、参赛选手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进入竞赛区域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各项目安全健康规定,做好安全防护。

(二)场地安全健康要求

执委会应提供赛场安全健康设施保障。竞赛各区域设置应符合安全健康和环保要求。

1.按规定预留赛场安全疏散通道,配备消防器械等应急处理设施设备和人员,张贴各项目安全健康规定、图示等。安排专人按照事先制定的应急工作预案,负责场馆参观人员流量管控、赛场紧急疏导等工作。

2.提供安全照明和通风等设施设备。对易产生有害气体的竞赛项目,应配备完善的排风和处理设施。对涉及易燃易爆、化学腐蚀和有毒有害物品的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违规处理

(一)违规处理范围

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期间,参赛选手、裁判人员、场地经理及其他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各参赛代表团领队等各类与参赛选手、裁判员关联人员,如出现违反技术规则、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中公布的竞赛纪律及其他有碍竞赛公平公正行为的,由相关工作人员或机构及时纠正并处理。

(二)违规处理实施人

1.参赛选手在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期间的违规行为,由裁判长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或组织裁判员研究后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监督仲裁委。

2.裁判员在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期间的违规行为,由裁判长提出处理意见,报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和监督仲裁委审定后执行。

3.其他人员(包括裁判长、裁判长助理、场地经理、场地经理助理、其他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各参赛代表团领队等与参赛选手、裁判员关联人员)在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期间的违规行为,由监督仲裁委处理。处理意见抄送组委会秘书处、技术工作组及执委会相关部门。

(三)违规处理结果

对上述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告、严重警告处理。受到严重警告的人员,将限制其本届大赛及今后参与国家级及以上竞赛的相关工作。对裁判人员的处理结果将纳入其工作评估。对场地经理及其他技术赛务保障人员的处理结果向执委会通报。对各参赛代表团裁判员、领队及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向本人所在地区人社部门(行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通报。受到违规处理较多的参赛代表团,组委会将对其今后参赛工作进行限制。

(四)违规处理登记

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由实施人在《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违规行为处理登记表》(附件7)中记录并交执委会存档备查。在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结束后1周内,由执委会汇总违规处理情况报送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备案。

第二十一条 问题或争议处理

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期间,与竞赛有关的问题或争议,各方应通过正当渠道并按程序反映和申诉,不得擅自传播、扩散未经核查证实的言论、信息。对竞赛期间出现的问题或争议按以下程序解决:

(一)竞赛项目内解决

参赛选手、裁判员发现竞赛过程中存在问题或争议,应向裁判长反映。裁判长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或组织比赛现场裁判员研究解决。处理意见须比赛现场全体裁判员表决的,应获半数以上通过。不在现场的裁判员不具有表决权但具有知情权。裁判长应将最终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意见反映人和不在现场的裁判员,并填写《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问题或争议处理记录表》(以下简称《争议处理记录表》,附件8)。处理期间,执委会赛务技术部和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应给予支持和指导。

(二)组委会解决

对项目内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在参赛选手成绩最终确认锁定前或比赛第3日22时前(以先到者为准),各参赛代表团领队可向组委会监督仲裁委出具署名书面反映材料并举证。除不可抗力外,申诉不得委托领队助理及其他人办理。

组委会监督仲裁委应与技术工作组及时沟通,判断所反映问题的属性,并在执委会赛务技术部协助下受理并开展调查工作。其中,经调查确认所反映情况属技术性问题或争议的,应在组委会技术工作组指导下,交由各竞赛项目内解决并形成最终处理结果。属非技术性问题或争议的,由组委会监督仲裁委作最终裁决。向组委会提交申诉的问题或争议,应在接到申诉后3小时内给出确定的处理意见。各类问题或争议处理情况,由执委会赛务技术部填写《争议处理记录表》报组委会监督仲裁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问题与争议处理案例

各项目裁判长须基于本届大赛实际发生的问题与争议事件,以客观中立、完整全面的原则,结合相关竞赛规则做好本届大赛问题与争议处理案例编制工作并于赛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组委会技术工作组。问题与争议处理案例编写内容如下:

(一)案例背景

简要介绍竞赛的基本情况,包括竞赛项目、参赛队伍或选手、比赛时间、地点等,以及争议(问题)发生的具体背景,如竞赛阶段、比赛环节等。争议(问题)描述:详细阐述争议(问题)的具体内容,包括参赛选手、裁判员、领队或其他相关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异议,以及争议(问题)涉及的关键事实和证据。

(二)处理过程

按照时间顺序,依次描述争议(问题)的发现、报告、初步处理、申诉、仲裁等环节,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处理依据和具体操作步骤。例如,参赛选手对比赛成绩有异议,首先应向裁判长反映,裁判长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或组织裁判员研究解决。

(三)处理结果

说明最终的处理决定及其依据,包括对争议(问题)的认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或奖励等,并阐述该结果对竞赛后续进程的影响。

(四)案例分析

结合竞赛规则、法律法规及相关原则,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总结争议(问题)产生的原因、处理过程中的关键点和经验教训,为类似争议(问题)的预防和处理提供思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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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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